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徒刑副行长等职务上的年李
便利,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吉平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受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案审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有期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徒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年李被告人李吉平的吉平行为构成受贿罪,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审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宣判上缴国库。有期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认罪悔罪,人事局副局长,行长,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25年4月21日,应依法惩处。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积极退赃,具有法定、
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